重磅!欧盟对源自中国的有机产品实施额外官方管制

2020-02-28
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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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欧盟委员会2019年11月29日发布的指南文件,欧盟从2020年1月1日起到2020年12月31日对源自中国的5类有机产品实施额外官方管制,相关措施将对中国的有机产品出口欧盟产生重大影响。以下是琮芮科技翻译的指南文件内容,如需咨询欧盟有机认证相关信息,请联系13685754279:


关于对源自中国的产品实施额外官方管制的指南


所有会员国的主管当局应确保对所有源自中国的有机食品和饲料货物采取本指南所述的控制措施,具体涉及以下5类CN编码的产品:


A. 第10章-谷物

B. 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谷物胚芽;淀粉;菊粉;面筋;(CN 1105,1106, 1107, 1108, 1109除外)

C. 第12章-油料籽仁及含油果实;杂粮;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秸秆和饲料;加工后供人食用的产品除外;(CN 1211, 1212, 1213, 1214除外)

D. 第23章-食品工业产生的残渣及废料、制备好的动物饲料(CN 2307除外);

E. 枸杞及其加工制品(CN 0810,9075);

源自中国的货物从另一第三国抵达欧盟境内也应遵守本指南。

(1)所有进口食品和饲料货物的跟踪和识别

主管当局应跟踪和识别上述规定的所有食品和饲料托运。

此外,如EC 889/2008第84条第1项所述,进口商应在限定时间内将每批要进口到欧盟的货物通报认证机构。

(2)在入境点完成文件检查

应系统地验证这些货物的完整文件

a. 检验证书(COI);

b. 海关申报文件;

c. 运输单据;

d. 运营商和产品可追溯性:验证名称,地址;所涉及的每个运营商的认证的有效性,从农户到出口商以及其间的所有运营商,包括贸易商。

(3)每批入境货物在入境点采样和分析是否存在农药残留。

每批货物在进入欧盟时应至少抽取一个代表性样品。取样应采用欧盟委员会EC 691/2013法规中所述关于正式控制饲料所用取样方法,以及欧盟委员会EC 2002/63号指令规定的植物和动物源产品中农药残留官方控制的取样方法。

这些样品应在被认可的实验室分析是否存在农药残留,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应涵盖专业知识定义的所有相关农药。

每个样品的抽样报告必须包含货物的标识:批号和检验证书(COI)编号(如有)。

当检测到农药残留或其他违规行为时,应展开调查,并在欧盟委员会的有机农业信息系统(OFIS)中发出通知。


来源:欧盟委员会